第二就是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司法要透明,执法要透明,要允许老百姓对司法的裁判评头论足,说三道四,要允许社会对执法行为进行评论,进行批评监督,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在强大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一个背景下,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行为就会更为谨慎,更为规范,从而避免产生各类腐败现象。
不知其言,何以知其为人才。言论不能自由表达出来,便无从真正知人。
孔子反对意必固我,而主张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讲学应当说明什么是善政,什么是恶政。正是这些自由构成人权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践踏个人权利蔑视个人人权的封建集体主义的特殊表现。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过的国家主义、工团主义等都是集体主义的表现。
正因为人心具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本性,真理才有可能被认识和发现,世界才有可能趋于美善和光明。没有讲学自由,必然是善恶不辨,暴政难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眼下违法行为矫治法之所很难在短期内颁行,一个不容回避的关乎全社会的大困惑是,日后的违法矫治如何面对诸如征地、拆迁、上访、反腐、异见等引发的社会冲突中的极端案例?站在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立场上,他们尽可以单纯从法理出发不及其余,可站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角度,政府却没有任何退路。劳教制度被错用、滥用,关键的原因是公安的决定权太大。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二是决定对某人实施违法矫治的主体会发生明显变化。拿此与2005年和2010年的相关消息作对照,一个困惑摆在了人们面前,前面已对草案进行审议,后面又强调正在进行草案起草研究?姑且对两种说法谁更靠谱搁到一边另议,但前后矛盾的说辞至少证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进程并不顺利,不同意见的争议相当激烈。
1957年,笔者后来的老丈人被错划为右派,开除党籍、清除出干部队伍,1958年夏天起被施以劳教教养开挖水库。但鉴于现实国情及隶属于各级政法委的劳教委流于形式及考虑到维稳之急需,相应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多半情形下只是摆设。补充规定相较于此前决定的最大改变是,限定了劳教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再延长一年。另一方面,半个世纪以来,劳教所承担的功能必须要有替代制度接盘。
唐慧于2012年11月5日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两项具体要求分别为:第一、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去年8月初,此事经媒体曝光引发舆论大哗……8月10日,唐惠获释,令社会舆论百感交集。劳教存废讨论理当达致的社会思考和启迪第一、持续十年的大规范劳教存废讨论和争执,是中国这十年间深度普法的一个颇具价值的载体。眼下及今后一个阶段譬如以20年划界,更多新的违法行为仍将大量呈现。
在此,容笔者从一段不堪回首的历史讲起。唐惠被劳教涉及一个非常不幸的家庭,就算唐惠在上访过程中行为过激,永州市的轻率之举也已触犯了全社会对受害者的天然同情,与基本社会伦理形成了不可调和的对立。
于是,自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施行,政府即引入了劳教复议措施:即允许被决定劳教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申诉,申诉失败还可提请行政复议。劳教制度的存废纠结上周五再掀波澜。
既然社会有这种客观需求存在。于是,各地不同程度地上演了与法制政府背道而驰的征地劳教、拆迁劳教、上访劳教、反腐劳教、异见劳教等恶性事件。日后若果真如此,此乃与中国现实国情相吻合的法制(治)进步。一方面,有关方面肯定要汲取当年急匆匆终结收容遣送制度带来的社会管理真空及迄今仍长期存在的一系列后遗症。然而,必须客观看到的是,高层对劳教制度的滥用风险并非毫无察觉或完全无动于衷。试点工作由临时组建的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劳教制度是替不是废援引媒体有鼻子有眼的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是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起草参与人之一。
其二、在事先未作大肆宣扬的情形下,最高立法机关对改革劳教制度并非毫无动作。笔者老丈人在世时回忆,当地与他一样被劳教开挖水库的右派多达百余人,等解除劳教回来时已不足90人……反右斗争后至文革砸烂公检法止,历次政治运动皆有一批被运动者以劳动教养的形式接受惩罚。
最高层则是现行的《刑法》。这条消息很重要,它至少披露了三大讯信:其一、最高立法机关有意用违法行为矫治法而非劳动教养法取代饱受舆论诟病的劳教制度。
由于轻率行事,永州市政府从唐惠案曝光的那一天起,立即陷入空前孤立,迄今难以摆脱。有鉴于此,在新的譬如矫治委的框架下,最终作出某是是否应该接受违法矫治的裁判权,很可能移交给同级法院实施。
而这30年间,中国社会经历了全球范围内史无前例的巨大转型,党情、国情、世情、社情、民情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其实建立劳教制度依据新中国当时特定的世情社情和国情,首次被提出始于1955年,其逻辑起点是将其作为国家稳固政权的政治(阶级)斗争工具。从1957年到1966年,实际劳教对象主要锁定为社会上的各类坏分子。打击社会违法犯罪行为在中国有三个层面的法制措施共同构成。
然而,面对越来越大的舆论压力,有关方面启动试点的承诺倒没有食言。几乎可以提前作出判断的是,围绕矫治的法与非法的冲突仍将不可遏制地大量呈现,令社会生成新的纠结。
平心而论,面对女儿被摧残及本人被强制劳教带来的双重打击,唐惠的赔偿要求一点不过分。国家虽正在实施第六个全民五年普法,可应当说,围绕劳教存废的讨论和争执于全民普法,实际较果远远胜于后者。
而置于时势之巨变的更大社会视野,劳教制度与现行一系列上位法相冲突,面临一系列的违法嫌疑:《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其最终决断权依然主要取决于公安的意见,同级检察院和法院无实施监督和审核职能。
而且推进的说辞具有很大的弹性,意味着并没有框定推进的时间表和改革到何种程度的目标承诺。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本年度立法计划,要求在当年4月举行的第十五次人大常委会季度例会上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但对于永州市劳教委而言,给予唐惠国家赔偿意味着地方政府错了,舆论势必继续不依不饶,继而涉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识者所知,中间层的空间非常大,随着社会转型加速,这一层次的处罚案例还将经历一个持续的上升周期。
1980年劳教制度再作微调。至于劳教适用对象,则被定义为为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但有劳动能力的人。
大约6年前,唐惠11岁的幼女被绑架强迫卖淫,遭到轮奸染上性病,落下终身不育后果。劳教制度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异化按官方发布的名词解释,劳教制度被定义为:国家劳动教养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的犯罪行为,不够或者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采取限制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高最重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出于维稳之考虑,永州市劳教委只能一口咬定当初对唐惠实施劳动教养的决定是合法的。也即劳教的最高期限为四年。